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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化妆品这些词别乱用当心被罚款

导读:微商化妆品这些词别乱用当心被罚款,莱雅有限公司在重庆某百货有限公司“欧莱雅”专柜发布印刷品广告,其内容含有“法国碧欧泉8天、肌肤犹如新生愈颜、弹润、透亮源自活源精

今年11月,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因虚假宣传,被重庆有关部门判定罚款20万元。通告显示: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在重庆某百货有限公司“欧莱雅”专柜发布印刷品广告,其内容含有“法国碧欧泉8天、肌肤犹如新生愈颜、弹润、透亮源自活源精粹的愈颜力、奇迹水肌底精华露、无论年龄,无论肌肤状态、8天肌肤犹如新生、明星达人挚爱之选、众人见证8天奇迹、肌肤问题一并解决、68800人已经见证奇迹水带来的肌肤新生……”等用语。

哪些化妆品广告用语属于虚假宣传?12月2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发表了题为《识别化妆品违法宣称和虚假宣传》的文章进行了明确。

文章称,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等文件要求,化妆品宣称用语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但不限于“速效”、“超强”、“全方位”、“特级”、“换肤”、“去除皱纹”等绝对化词意等。

此外,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

化妆品宣传禁止使用“生发”等词

12月25日,国家药监局在其官网发表了题为《识别化妆品违法宣称和虚假宣传》的文章,文章表示,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其作用温和,只是起到辅助作用。

国家药监局指出,化妆品禁止使用夸大性词意。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同时,国家药监局强调,化妆品宣传中禁止使用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处方”、“药用”、“治疗”、“解毒”、“抗敏”、“除菌”、“无斑”、“祛疤”、“生发”、“溶脂”、“瘦身”及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除了禁用含有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医学名人的姓名也禁止在化妆品产品中进行宣传。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对于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等,也不能使用于化妆品宣传中。

此外,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也禁止在化妆品宣传过程中使用,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对于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的用语,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国家药监局还表示,庸俗性词意和封建迷信词意也不得用于化妆品宣传中。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对此,国家药监局称,对于具有夸大效果、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或者颇具煽动性的宣传用语,消费者应理性对待。

多个化妆品品牌曾因涉嫌虚假宣传被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2018年消费者投诉举报呈现八大特点》显示,2018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1124.96万件,比去年同期增长20.74%。其中,升级类消费投诉猛增,化妆品消费投诉同比增长排名第一,高达246.7%。网购投诉高速增长,其中虚假广告成为主要投诉问题。

而近年来,化妆品公司因各种形式的虚假宣传被国内外监管部门处罚的案例并不少见:

2014年,法国欧舒丹因有两款产品的广告宣传有纤体功效,被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处以45万美元的惩罚;同年,雅诗兰黛旗下倩碧的Repairwear Laser焕妍活力系列产品,因广告宣传语误导消费者,被意大利监管部门处罚40万欧元。

2016年,上海韩束化妆品有限公司投放电视广告推销其化妆品“晒美白”,被工商部门认为其广告构成虚假宣传,罚款110万元。

2018年,上海纽顿美容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在广告中使用了“医学级玻尿酸含量5%的爽肤水”等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同年,重庆予然茹植生物科技在网店称其滋养液产品可增长毛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北区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万元。

2019年11月26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十大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显示,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因虚假宣传,被判定罚款20万元。

消费者遇到化妆品虚假宣传应该如何维权?

广东省消委会法律顾问陈北元律师表示,消费者有监督的权利,发现有宣传不规范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可以主动向工商部门投诉。据悉,按照我国广告法,一般情况下针对虚假宣传的处罚是广告费用的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或者是2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为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行为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规定,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赔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即“退一赔三”,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通过线上渠道如电商平台、微商等消费遇到虚假宣传,应该向谁索赔?陈北元介绍:“微商、发布者、电商平台甚至广告代言人都应该承担责任。”按照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电商平台既是广告发布者,也是广告经营者,属于二合一的角色,对店铺发布广告应有审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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